(黔府发〔2017〕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展就业空间,扩大就业容量,搭建更优创业平台,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将保就业作为稳增长的主要目的。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和县域经济,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能力,确保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和安排公共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及时将重大建设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带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实现产业转型与就业提升协同发展。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制定全省服务经济创新发展行动纲要。推进能源、化工、烟酒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稳定其就业规模。推动大数据、大健康、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旅游、新型建筑建材五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发展壮大,深入挖掘就业潜力。加快实施黔中城市群发展规划,深入推进11个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拓展县域经济就业空间。积极承接国内外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优化承接环境,做好配套服务,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领域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深入实施“3个15万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补助、税收贡献激励、融资贷款支持等措施在激励创业、吸纳就业、发展产业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四)做好困难区域就业工作。积极对接争取国家政策,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的支持力度,促进其转型发展,积极培育替代产业,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稳住就业基本盘。以14个深度贫困县、20个极贫乡镇、2760个深度贫困村为重点,扎实推进就业脱贫工作。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争取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五)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推动大数据与三次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发展资源型、技术型、融合型、服务型数字经济,推动创建一批数字经济示范城市、示范区(县)、示范小镇、示范园区、示范景区、示范行业和示范企业,支持一批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加快发展,扩大企业规模,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六)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三、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七)营造宽松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继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推进“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严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探索整合部门职能,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社会资本投资,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金、市场等创新创业资源。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各地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基地(园、点)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举办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等优秀创业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支持。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给予倾斜。探索设立“创业创新奖”,用于支持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服务体系等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融资渠道。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先用于支持我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和农村“三变”改革的创业项目,以及具有扶贫带动效应的产业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三权抵押”制度,通过互相担保信用社区等形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积极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专业化管理原则,引导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积极发挥现有基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四、实施全员培训促进就业脱贫
(十一)全力推进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围绕省内外用工市场需求和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以14个深度贫困县、20个极贫乡镇和2760个深度贫困村为重点,对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未就业劳动力开展全员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让他们有业可就,确保每一个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至少有一人以上实现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二)多种形式拓宽就业渠道。摸清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就业扶贫工作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通过加强劳务协作拓宽就业渠道,依托当地产业发展就近就地挖掘就业岗位,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和引导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开发和收集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服务,每年向每位贫困劳动力至少推荐3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三)鼓励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运用扶贫再贷款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使用“特惠贷”创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强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和就业扶贫基地建设,促进更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五、统筹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范围。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建立完善高校创业休学制度,合理设置学生修业年限和休学次数,促进他们更好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通过创业实现就业。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多渠道开发基层岗位,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基层工作保障措施,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等政策,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基层专武干部、国有企业等招录范围,在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继续拿出一定名额用于招录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乡镇(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事业单位人员紧缺岗位直聘机制。教育部门要用好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信息服务平台,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允许一次性补助与就业见习补贴一并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元,补贴范围增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国外学习并获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贵州籍留学生回乡就业创业的,享受同等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降低服务门槛,落实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依法为国家和省的重点引才计划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扶贫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以提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能力为重点,充分利用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开展个性化培训,帮助每年新接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高社会竞争力,逐步完善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军转干部个人自主作为的就业创业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台账,摸清未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需求,强化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进行1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全省一体化退役士兵培训就业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提高退役士兵培训率、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六)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职工。推进实施稳岗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安置职工。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并在经办年度7月底前足额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可视为按时足额缴费;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安置的职工不计入裁员,其申领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的100%实施。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对分流职工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主创业、在其他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分流职工,按规定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等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钢铁煤炭煤电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去产能任务重、分流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维稳办、省信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能源局、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七)健全完善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半年以上,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在城镇居住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者可在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处于无地无业状态,在农村常住的劳动者,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以上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援助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八)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为援助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按照“认定一人、援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的就业援助。开展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低保家庭成员情况摸底,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实施重点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六、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快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方式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优化创业公共服务。依托各类创业服务平台,围绕创业项目,构建集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创业生产线”。加快建设面向全省、开放共享的创业导师库和项目库,充分发挥好创业导师的作用,强化创业项目的评估和推介。完善政府购买创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开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广阔和促进脱贫攻坚的创业项目,鼓励企业和个人将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创新项目。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开发帮扶机制,加强创业项目征集与培育衔接、推介与孵化联动,提高创业项目转化的成功率。积极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试点地区要主动加强与外出农民工的沟通对接,摸清情况、主动服务、落实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团省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国家发布的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充分运用国家职业培训包,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引进国内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推行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个人政策。各地可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脱贫攻坚的需要,增设具有地方特色的职业培训工种(专业)。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统一培训补贴标准,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护工家政等紧缺工种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200元执行;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100元执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的,每人每天发放40元的生活补助费。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机制改革,放宽人力资源市场准入限制,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探索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民营资本参与程度。利用泛珠三角联盟、海外人才基地等平台和渠道,引入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高端项目。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省有关政策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3万元奖励。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妇联、省残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三)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充分发挥就业联席会议的作用,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四)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权益保障、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充分发挥司法援助、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五)提高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推进一专多能、一人多技,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构建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对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大专、本科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其他技工学校毕业生,按中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参加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方面,分别享受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相应政策待遇及就业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对在生产一线做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等方面,与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六)加强监测研判。强化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等就业重点人群就失业状况和新兴业态从业人员情况。综合利用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价格、收入、劳动工资等经济数据,开展就业数据和宏观经济数据的关联性分析,扎实评估就业数据的准确性、匹配度。深入开展就业形势分析,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支撑。(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七)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八)注重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电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就业创业典型宣传报道,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高就业创业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各地可通过开展典型宣讲、评选表彰“创业之星”等活动,树立就业创业榜样,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