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发布2025年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计划项目(含临床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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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27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形成新质生产力,现启动2025年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提示

(一)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计划项目分为成果转化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成果转化重大项目(支持额度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和临床专项(支持额度5万元)。原则上一般项目支持企业自有成果转化,企业从高校院所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以申请贵州省科技创新券的方式获取支持。

(二)为有效解决供需双方对接不畅的问题,新增科技成果转化“揭榜挂帅”项目。围绕产业亟需挂榜重大成果,鼓励企业“揭榜”转化;围绕企业重大技术需求,支持成果拥有方“揭榜”与企业联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揭榜挂帅”项目申报通知另行发布。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申报方式

通过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xmgl.kjt.guizhou.gov.cn)进行网上申报,无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二)申报和推荐时间

申报起止时间为通知发布之日起至7月26日17:00。其中,通知发布之日起至7月1日请各单位认真准备申报材料。7月1日9:00开放系统填报,申报人及申报单位网上填报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17:00,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17:00,届时管理系统将自动关闭。请申报人、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按规定时限进行填写、提交和推荐,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获取申报身份

本次申报添加参与人和参与单位采取实名注册邀请制。未注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需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进行账号注册并登录管理系统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已注册使用账号的须核实更新基本信息,尤其是个人及单位等涉及项目申报条件的信息。

(二)申报主体填报申请书

截止时间前,申请人、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均可在线主动撤回项目申请书进行内容修改或补充完善附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按照上述申报程序和要求进行在线审核及推荐。时间截止后,无法更改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任何内容。项目申请人对项目申报负全责,须逐项检查类别、名称是否一致,避免出现材料缺失、页面不清晰、文件无法打开等问题,确保申报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涉密内容不得在网上申报。

(三)申报单位线上审核

申报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指南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对项目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按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履行审查职责,及时在线完成项目申报审核和提交。在立项前如有负责人调离等重大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报告。

(四)归口管理部门线上推荐

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和推荐责任,确保推荐的申报项目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省管国有大型企业和中央在黔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他企事业单位须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至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完成审核和推荐,不需要对推荐的申报资料盖章,对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项目不得拒绝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项目应说明理由。

(五)形式审查

1.申报结束后,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予以受理;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通过管理系统向项目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审查结果及具体理由。项目申请书内容不得更改;对附件材料填写失误和不完整、缺失导致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允许补正一次。补正后仍不符合本通知及指南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2.对形式审查结果有异议的,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3.项目内容审查贯穿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及指南申报条件和要求的,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受理和取消评审、立项等处理。

4.形式审查未通过的,视为申请人未成功申报项目,不作为限项申报的情况。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

1.资质资格。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1)重大项目。申报主体可采用双牵头方式,由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申报企业须为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原则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企业(因实施成果转化项目而新注册成立的企业除外)。

(2)一般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时间计算截止2024年5月31日),无不良诚信记录,2023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须提交盖章承诺书,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3)临床专项。贵州省三级医院、贵州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医院,具备较完善的、可推广的治疗技术体系。

2.条件保障。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基本条件和人才团队,能提供资助经费2倍以上的配套资金并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对临床专项不作配套资金要求)。项目申请人原则上是本单位全职在职人员,有固定劳资和人事关系,并长期从事科研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援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作为项目申请人或参与人与企业联合申报,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3.研发费用归集。事业单位须独立核算项目经费,设立专账以确保专款专用。企业须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投入且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军工企业除外),需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以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为准进行如实填报,并上传附表至管理系统(因实施成果转化项目而新注册成立的企业除外)。

4.联合申报。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二)申请人要求

1.年龄要求。已退休或在项目实施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确需申报者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与项目执行期相适应的承诺材料(如返聘、延迟退休等),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2.能力水平。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临床专项的申请人限只有卫生系列职称(具有或兼有教学、科研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在支持范围之内)的临床一线骨干,且医院出具证明。

3.限制申报。主持承担在研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和省科技计划项目2项及以上的,不得牵头申报。主持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含原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存在到期未验收(含到期申请延期)情况的,不得牵头和参与申报。

4.限项申报。无在研财政科技项目的申请人可申报2项,有1项在研财政科技项目的申请人,可申报1项。除科技创新平台计划、科技人才计划项目外,各类赋予省级科技合同号的项目均纳入限项统计范围。

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五、其他事项

1.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基础研究计划(含自然科学类,原科学技术基金,原联合基金)、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等。

2.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生物技术和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科研项目,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领域的,须有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的审查批准材料。

3.如有违反本通知及指南中相关要求的行为,按照规定对申报单位或项目申请人作取消项目承担资格、追回项目经费、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

4.省科技厅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

六、申报咨询

1.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851-85817379。

2.省科技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咨询电话:0851-86987256。

3.申报指南政策答疑:成果转化项目0851-85815654、临床专项0851-85877763。

附件:1. 2025年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pdf(见园内下载)

                  2. 2025年贵州省临床专项项目申报指南.pdf(见园内下载)


2024年6月26日